(一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,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
(二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巨大”,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
(三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,参照上条规定,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,并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。
盗窃公私财物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:
(一)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;
(二)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;
(三)组织、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;
(四)自然灾害、事故灾害、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,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;
(五)盗窃残疾人、病人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物的;
(六)曾多次盗窃,累计达到较大数额标准的;
(七)教唆或者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的;
(八)利用发送短信、拨打电话、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盗窃罪予以实施犯罪的;
(九)曾因盗窃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犯罪,现因同一事实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十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