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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刑事律师:小伙跳楼后砸死祖孙二人,其父母被诉后赔偿两套房屋

在去年的四川省眉山,发生了一件跳楼者砸中两行人后均死亡的悲剧。被砸者家属将跳楼者家属告上了法院,要求承担赔偿责任,至今这起赔付款纠纷已经持续了五百多天,双方也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。

去年6月1日,四川眉山侯某坠楼,砸中同住该小区,正在楼下遛弯的祖孙俩,三人均不幸身亡,之后被砸者的家属将跳楼者侯某父母告上法庭,双方在失去亲人的伤痛中,截至2020年11月,已经持续了500多天的赔付款纠纷。 2019年3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侯某父母赔偿金额共计152万。今年7月8日,法院二审判决,认定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酌定其父母承担70%的侵权责任,判决赔偿金额为106万。 经双方协商一致,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,侯某父母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及商铺门面房归小陈家人(被砸者家属)所有。除此之外,侯某父母还须将22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转至小陈家人账户。

小伙跳楼后砸死祖孙二人,其父母被诉后赔偿两套房屋

北京刑事律师指出:单从刑法的理论来讲,这需要分三种情形来讨论:第一种情形是跳楼者为意外坠楼,那么即便在跳楼后造成楼下的行人人身伤亡的,这一事件也应当被认定为意外事件,跳楼者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。第二种情形是如果跳楼者为故意跳楼,并且在跳楼时明知楼下有人活动,可以预见到在自己跳下去后砸中他人并导致其伤亡的可能性极大,那么此时就是间接的故意伤害罪,甚至是间接的故意杀人罪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第三种情形是如果跳楼者在跳楼时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砸中他人的结果发生的,那么就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,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鉴于本案中的侯某在坠楼后也已经死亡,就无须且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北京刑事律师:《民法典》在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致人和财产损害的行为进行了规则,但是像本案中的情形,侯某跳楼造成祖孙两人身亡,并不属于“高空抛物”,侯某的父母之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,是因为侯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那么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188条第1款的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”侯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,对于侯某跳楼并砸死两名被害者的行为应当负有责任,这种责任是指侯某父母没有完全尽到监护的职责,从而造成这一场悲剧的发生。所以法院认定侯某父母应当承担70%的侵权责任,是正确的。

北京刑事律师提醒:近些年来,跳楼者砸伤或砸死行人的事件一直是屡有耳闻,作为法律人,这类事件发生后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固然是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,正如上面的从刑法和民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和讨论。但是,我们仍然应当更关注这一事件本身,如今不只是跳楼,其他的自杀案件也不断增加,这与当前社会下人们压力过大是离不开的。我们在分析法律问题的同时,也应当思考生命的价值,生命只有一次,如何从根源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,才是我们最终的目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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