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以下情况下,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:
被告人面临死刑的案件;
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;
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,不能辩护或者辩护能力受到严重限制的案件;
被告人被控告犯有侵犯财产罪的案件,而他无工作、生活来源,又没有亲友抚养的案件;
被告人被控告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、恐怖活动罪、贩卖毒品罪、强奸罪、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、绑架罪、故意杀人罪、放火罪、爆炸罪、投放危险物质罪、抢劫罪、抢夺罪、贪污罪、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、挪用公款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、出售假药罪、非法买卖枪支罪、非法买卖爆炸物罪、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、组织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、组织卖淫罪、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、贩卖人体器官罪、绑架妇女、儿童罪、虐待被监管人罪、以暴力、胁迫方法非法采集、出售人体器官罪、贩卖妇女、儿童罪,或者因非法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。
此外,在其他案件中,被告人也可以自愿选择辩护人来为其辩护。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保障被告人权益、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的重要角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