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7条的规定,贩卖、制造、运输、邮寄、传递、走私毒品的数量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,判处死刑:
贩卖、制造、运输、邮寄、传递、走私毒品数量特别巨大;
贩卖、制造、运输、邮寄、传递、走私毒品数量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的规定,数量特别巨大的标准为:
海洛因达到50克以上;
吗啡、可卡因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达到100克以上;
大麻、鸦片、罂粟壳达到1000克以上。
需要注意的是,以上规定仅是作为参考,具体的判决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,并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。对于毒品犯罪,法律一般采取严厉的打击态度。